各鎮(zhèn)人民政府,乾佑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yè)機構:
《柞水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柞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柞水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優(yōu)勢,提高基層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效率,進一步完善我縣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更好地發(fā)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jù)《人民調解法》《陜西省人民調解條例》《陜西省人民調解員管理服務辦法》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按照“誰調解、獎勵誰”和“以案分類、以獎代補”的原則,對全縣人民調解員(公職人員兼職除外)主持調處矛盾糾紛的難易程度、調處成功率,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第三條 成立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評查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司法局局長任組長,分管人民調解工作副局長任副組長,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查辦)負責日常工作??h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工作由“以獎代補”評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二章 范圍與標準
第五條 “以獎代補”對象(范圍):縣、鎮(zhèn)(辦)人民調解委會、村(社區(qū))、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委會??h、鎮(zhèn)(辦)人民調解委員會、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矛盾糾紛;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或受有關部門委托,主持調處的矛盾糾紛。
第六條 “以獎代補”內容和標準
基本獎勵:對縣、鎮(zhèn)(辦)人民調解委會、村(社區(qū))、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委會全年工作考核,按工作成效進行補助獎勵。
個案獎勵:對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兼職除外)調處矛盾糾紛,根據(jù)案件的難易程度、影響大小、案卷質量制作規(guī)范等實行不同補助標準,具體分三種類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般矛盾糾紛:
1.案情比較簡單,事實比較清楚的民間糾紛。
2.案情涉及人數(shù)5人以下(不含5人);涉及金額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民間糾紛。
3.一般性鄰里、婚姻家庭、房屋、賠償、宅基地和林權等方面的糾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
1.案件涉及人數(shù)5人以上;涉及金額5000元以上,2萬元(不含2萬元)以下;經多次(3次以上)調解未成功的民間糾紛。
2.在當?shù)乇容^突出的、人民群眾關切的“熱點”“難點”問題。
3.縣政府交辦的重點民間糾紛,或縣檢察院、法院訴調對接等移交或委托的調解案件;有可能造成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并對當?shù)厣鐣€(wěn)定造成一定影響的矛盾糾紛。
4.跨度在5年以上未解決的民間糾紛。
5.其它經過縣司法局研究認定的民間糾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疑難民間糾紛:
1.案件涉及人數(shù)20人以上;涉及金額2萬元以上;對社會穩(wěn)定有重大影響的民間糾紛。
2.突發(fā)的群體性民間糾紛及“三跨三分離”矛盾糾紛。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重點民間糾紛。
4.其它經縣司法局研究認定的民間糾紛。
第七條 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需達到的標準是:
(一)主要事實清楚;
(二)調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條款正確;
(三)調解文書、調解卷宗(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調查記錄、調解記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回訪記錄、司法確認有關材料、卷宗情況說明等內容)裝訂規(guī)范、資料齊全、調解協(xié)議書合情合法;
(四)當事人履行調解協(xié)議等。
第八條 對人民調解員個案獎勵補貼標準分四種:
(一)調委會受理并當場調解成功的一般民間糾紛,有完善的民間糾紛調解記錄、雙方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名的民間糾紛,每件獎勵補貼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100元。
(二)調委會受理并調處成功的復雜民間糾紛,有民間糾紛調解申請書、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調查調解筆錄和相關證據(jù)、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回訪記錄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獎勵補貼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200元。
(三)調委會受理并調處成功的疑難民間糾紛,有民間糾紛調解申請書、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調查調解筆錄及相關證據(jù)、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回訪記錄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獎勵補貼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350元。
(四)對疑難民間糾紛雖未調處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糾紛激化,當事人聽從建議和勸導,通過其它合法途徑妥善化解糾紛,按要求登記并制作規(guī)范案卷材料的,每件補貼100元。
第九條 村(社區(qū))調解委員會基本獎勵補貼標準是:能按人民調解有關規(guī)定,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妥善處理民間糾紛,有效預防和化解信訪問題發(fā)生,確保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體分為三個檔次標準,按其中最高一檔予以獎勵補貼。
(一)經縣司法局、信訪局年度考核,年度內未發(fā)生到縣以上(含縣級)上訪的,且有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對村(社區(qū))調委會獎勵補貼經費3000元。
(二)經縣司法局、信訪局年度考核,年度內未發(fā)生到縣以上(含縣級)集體訪、重復個訪的,且有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對村(社區(qū))調委會獎勵補貼經費2000元。
(三)經縣司法局、信訪局年度考核,年度內未發(fā)生到市級以上(含市級)上訪及到縣重復集訪的,且有矛盾糾紛案件調處的,對村(社區(qū))調委會獎勵補貼經費1000元。
第十條 鎮(zhèn)(辦)調委會、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委會,經縣司法局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的(優(yōu)秀格次控制在20%以內),獎勵優(yōu)秀調委會3000元。
第三章 考核兌現(xiàn)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工作由“以獎代補”評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的獎勵補貼每季度考核評查一次,每半年發(fā)放一次。調委會每月將調處的民間糾紛獎勵補貼審批表報所在鎮(zhèn)辦司法所,司法所會同鎮(zhèn)辦相關站所審核匯總后報縣評查辦(含電子版),縣評查辦提出獎勵補貼意見,報經縣政府同意后,由縣司法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獎勵補貼年終一次性兌現(xiàn)。由各鎮(zhèn)辦司法所和信訪辦初核后,報縣評查辦??h評查辦會同縣信訪局等部門審定后,提出發(fā)放意見,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司法局組織實施。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資金實行??顚S?,不得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虛報調處案件,騙取套取補貼資金,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縣財政局、審計局應加強對經費發(fā)放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2014年柞政辦發(fā)〔2014〕88號《柞水縣村級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