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
被申請人:柞水縣城管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2022年11月1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柞XXXX決字〔2022〕第XXXXX號)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縣政府依法已予以受理。行政復議期間,因被申請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柞XXXX決字〔2022〕第XXXXX號)。申請人于2023年8月21日申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終止。
柞水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