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余某華
申請人:齊某仁
申請人:閔某軍
申請人:彭某某
申請人:唐某民
申請人:劉某禮
申請人:唐某成
申請人:王某成
申請人:方某某
申請人:王某林
申請人:唐某學
申請人:唐某燕
申請人:余某仁
申請人:劉某兵
申請人:劉某志
申請人:劉某軍
申請人:楊某明
申請人:王某貴
申請人:唐某明
申請人:王某華
申請人:祝某某
申請人:朱某軍
申請人:徐某某
申請人:張某秀
申請人:尹某某
申請人:齊某意
申請人:張某梅
申請人:王某明
申請人:王某成
申請人:王某芳
申請人:閔某學
申請人:閔某兵
申請人:閔某志
申請人:余某明
申請人:魏某某
申請人:陳某軍
申請人:唐某軍
申請人:齊某燕
申請人:楊某和
申請人:朱某某
申請人:余某剛
申請人:唐某禮
申請人:齊某志
被申請人:柞水縣自然資源局
第三人: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
第三人: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柞XXXX函〔2022〕XXX號)不服,于2023年2月22日向柞水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于2月24日收到復議申請并依法受理,并追加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為第三人。因本案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延期30日作出。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1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的柞XXXX函〔2022〕XXX號《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補償申請事項予以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經(jīng)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村民發(fā)現(xiàn)2012年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陜XX批〔2012〕XXX號《關于柞水縣2009年度第二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涉及征收朱家灣四組(干溝口)的集體土地13.4365公頃(合201.5475畝土地),該土地的所有權人屬于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有征收必有補償,但申請人從未收到關于該批次的征收補償款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申請人為征地批準后組織實施征地補償?shù)姆ǘㄖ黧w,負有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ǘ氊?。為此申請人?/span>2022年11月6日向被申請人寄送書面補償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回復。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回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應予撤銷。申請人之前領取所有款項第一部分是自己房屋被拆遷的補償款及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款,土地這一塊領取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zhuǎn)的租金,均不是基于國家合法征收而產(chǎn)生的征地補償費用。被申請人不應該將申請人領取過土地流轉(zhuǎn)金與征收應獲得的補償金混為一談,二者要區(qū)分開來。被申請人應該明確或者拿出證據(jù)證明該塊土地按當時的征地補償標準支付過對應土地征收補償款項的事實。如不能證明,那么被申請人就是一直未履行補償職責,應該對因征收村民土地兌付征地補償款項。不應該將村民領取的土地流轉(zhuǎn)金沖抵政府應該支付給村民的征地補償款。
被申請人稱: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原柞水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征地辦公室對已征收為國有的朱家灣村四組甘溝口土地給予了行政補償,柞水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柞水縣自然資源局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柞XXXX函〔2022〕XXX號),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予維持。
2002年,柞水縣營盤鎮(zhèn)政府引進陜西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原陜西XXXX大飯店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XX公司”),在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進行旅游開發(fā)項目建設,于2002年6月8日與XX公司簽訂了《出讓荒山荒坡使用權合同書》。2004年5月18日,柞水縣人民政府與XX公司就營盤鎮(zhèn)林豐旅游開發(fā)建設項目有關問題簽訂了《柞水縣營盤鎮(zhèn)林豐旅游開發(fā)合同》。合同明確營盤鎮(zhèn)政府完成項目區(qū)范圍內(nèi)征地、拆遷、安置和土地移交使用等工作,為項目開發(fā)經(jīng)營提供全程服務和環(huán)境保障。
2004年7月21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陜XX批〔2004〕XXX號,批準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一組(即四組)甘溝口7.1877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上述案涉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營盤鎮(zhèn)政府根據(jù)縣政府的安排和縣政府與XX公司簽訂合同約定,于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分別對復議申請人進行了征收補償,且兌現(xiàn)了補償款。2012年6月4日,商洛市人民政府根據(jù)陜西省人民政府陜XX批〔2012〕XXX號審批土地件作出了商XX批字〔2012〕X號批復,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項目二期工程13.4365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2019年10月22日,陜西省人民政府陜XX批〔2019〕XXX號,批準XX山莊1.4316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至此,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項目建設用地先后三次共征收朱家灣村四組集體土地22.0558公頃330.837畝征為國有。
案涉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由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柞水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分別于2004年、2005年、2006年、2015年兌付征收土地的補償資金916.0645萬元。
2015年12月31日,由朱家灣村四組原組長齊某德、柞水縣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確認:被征收土地塊位于我組范圍內(nèi),面積2426畝。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補償款費用伍佰貳拾萬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費用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全額兌付朱家灣村四組,界址清楚,無爭議。2017年9月11日,XXXX公司、朱家灣村四組、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了《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再次給予朱家灣村四組征收補償費用43.4萬元。2020年5月7日,柞水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征地辦公室與朱家灣村四組簽訂了《征地協(xié)議》,兌付了2019年征收土地的補償金107.37萬元。
案涉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后,分別由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柞水縣自然資源局兌付了被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1066.84萬元,且征收補償費用已被朱家灣村四組村民所領取,村民也自愿交付了出讓土地,該出讓土地已由XXXX山莊使用至今。
第三人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第三人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未提交書面答復。
經(jīng)審查查明:申請人余某華等43人系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村民。申請人認為其未收到2012年6月4日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柞水縣2009年度第二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商XX批字〔2012〕X號)中涉及朱家灣村四組(甘溝口)13.4365公頃(合201.5475畝)土地的征收補償款,于2022年11月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行政補償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8日簽收,并于2022年1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柞XXXX函〔2022〕XXX號)。申請人對該回復函不服,于2023年2月22日向柞水縣人民政府郵寄《行政復議申請書》,縣政府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復議申請。
另查明,為引進外資加速柞水縣旅游產(chǎn)業(yè)開發(fā),2002年柞水縣營盤鎮(zhèn)政府引進XX公司,在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進行旅游開發(fā)項目建設。
2004年7月21日《關于柞水縣2004年度第一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陜XX批〔2004〕XXX號),批準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一組(即四組)甘溝口7.1877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2012年6月4日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柞水縣2009年度第二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商XX批字〔2012〕X號),批準將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項目二期工程13.4365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由于當時政府資金短缺,在征地過程中采取“企業(yè)先行墊付資金、政府后期補償企業(yè)”的方式,由XX公司先行墊付征地補償金。
2004年5月18日,柞水縣人民政府(甲方)與陜西XXXX大飯店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了《柞水縣營盤鎮(zhèn)林豐旅游開發(fā)合同》,內(nèi)容:“......本合同的金額是人民幣叁佰叁拾萬元(¥3300000)整。包括下列內(nèi)容:1.拆遷補償費、經(jīng)濟樹木補償費、附屬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陜西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NO:51*****、51*****、51*****)3張,共計3300000元證明該筆資金已兌付。
2006年6月29日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甲方)與柞水XXXX山莊(乙方)簽訂了《柞水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補充合同書》內(nèi)容:“......一、補充內(nèi)容:1.因本合同為原合同的補充合同故甲方為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乙方陜西XXXX大飯店有限責任公司現(xiàn)更名為‘柞水XXXX山莊’......與陜西XXXX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在主合同補償金額叁佰叁拾萬元的基礎上,另外增加補償金額肆拾肆萬柒仟叁佰元整(447300.00元)包括下列內(nèi)容:①原林豐四組土地、果樹、荒灘等補償增值金額24.13萬元②限時遷墳獎勵金額47900元。③搬遷獎金47000元。④退耕地30畝×3400=102000元。⑤核桃樹30×300=9000元。......”《陜西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jù)(結算票據(jù))》(NO.51******)證明該447300元已兌付完畢。另,2006年期間朱家灣村原林豐四組與原林豐三組分配給本村村民開發(fā)搬遷資金分別358788元、331000元。2006年期間原林豐三組、四組分別與XX公司簽訂協(xié)議,XX公司兌付資金共計252400元。
2015年6月,陜西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與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乙方)簽訂《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內(nèi)容:......二、經(jīng)雙方充分協(xié)商,甲方在原已補償?shù)幕A上,再給予乙方補償征遷費用,共計人民幣5200000元。其中包含:1.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失地農(nóng)民社會保障費及地面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等補償貳佰叁拾壹萬伍仟元(¥2315000元)。2.漏登補償貳佰陸拾捌萬伍仟元(¥2685000元)(詳見漏登補償匯總)。3.村民代表誤工費,已交委托律師定金,以及該次協(xié)商所產(chǎn)生的交通、辦公、復印等一切費用貳拾萬員(¥2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第三人朱家灣村四組出具《征地補償兌付證明》及《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漏登補償款對付表》,證明5200000元已兌付完畢。
2017年9月陜西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甲方)、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四組)(乙方)、柞水縣營盤鎮(zhèn)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丙方)、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丁方)簽訂《<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書》,內(nèi)容:“......一、甲方向乙方支付肆拾叁萬肆仟元整(¥43.4萬元)補償款,用于補償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四組)的失地村民。......?!?017年9月26日《XX山莊解決原四組土地遺留問題追補款分配方案》及《XX山莊征原林豐四組土地遺留問題追補款分配表冊》,證明43.4萬元已兌付完畢。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關于柞水縣2004年度第一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復》(陜XX批〔2004〕XXX號);2.《關于柞水縣2009年度第二批次農(nóng)用地轉(zhuǎn)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商XX批字〔2012〕X號);3.2004年5月18日《柞水縣營盤鎮(zhèn)林豐旅游開發(fā)合同》;4.《陜西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NO:51*****、51****、51****)3張,共計330萬元;5.《林豐移民拆遷資金兌現(xiàn)表》(共11頁),共計2571157元;6.《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四組)土地補償款兌現(xiàn)到戶花名冊》(共3頁),總計358788元;7.《林豐三組開發(fā)搬遷補償資金花名冊》(共2頁)總計311500元;8.《2006年林豐三組開發(fā)搬遷資金分配花名冊》(共1頁)總計19500元;9.《陜西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NO:51****)1張,220000元;10.2006年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與柞水XXXX山莊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書》;11.《陜西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NO:51*****)1張,32400元;12.2006年9月6日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四組)與柞水XXXX山莊有限公司簽訂的《征地補償協(xié)議》;13.2006年6月29日《柞水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補充合同書》;14.《陜西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票據(jù)(結算票據(jù))》(NO.51692396)1張,447300元;15.2012年12月31日《征地補償兌付證明》;16.2012年11月20日漏登補償匯總及《附著物對付表》;17.2015年12月31日《征地補償兌付證明》;18.《朱家灣村四組(原林豐三組)漏登補償款兌付表》(共5頁),共計5200000元;19.2015年6月《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20.2017年9月《<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書》;21.《XX山莊解決原四組土地遺留問題追補款分配方案》;22《XX山莊征原林豐四組土地遺留問題追補款分配表冊》(共4頁),共計434000元;23.《行政補償申請書》;24.《行政復議申請書》;25.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共43份);26.《柞水縣自然資源局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柞XXXX函〔2022〕XXX號);27.郵寄證明復印件;28.行政復議代表人推選書。
本機關認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span>而案涉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縣政府明確由柞水縣營盤鎮(zhèn)政府負責。自2004年、2012年朱家灣村四組7.1877公頃、13.4365公頃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柞水縣營盤鎮(zhèn)政府于2004、2005、2006、2015兌付資金共計916.0645萬元。2015年12月31日《征地補償兌付證明》中,朱家灣村四組原組長齊志德、柞水縣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共同確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建筑物補償款費用伍佰貳拾萬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費用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全額兌付朱家灣村四組,界址清楚,無爭議?!?017年9月11日,陜西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朱家灣村四組、朱家灣村村民委員會、柞水縣營盤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了《<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書》,再次給予朱家灣村四組征收補償費用43.4萬元。在2004年5月18日《柞水XXXX山莊旅游開發(fā)補充合同書》、2006年6月29日《柞水縣營盤鎮(zhèn)林豐旅游開發(fā)合同》、2015年6月《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2017年9月《<解決征地遺留問題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書》以及其他相關表冊中就款項性質(zhì)的表述均可判定為征地補償款,而非土地流轉(zhuǎn)金。因此,申請人申請的案涉土地征地補償款已兌付到位,申請人已領取了征地補償款。
申請人于2022年11月6日向被申請?zhí)幖乃蜁娴难a償申請書,被申請人于2022年12月28日對申請人作出回復,未超過60天法定期限。且被申請人的回復函中對“基本情況”“征收補償兌付情況”均有相應的證據(jù)支持,因此被申請人的回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縣政府決定如下:維持柞水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于余某華等43人申請朱家灣四組集體土地行政補償問題回復的函》(柞XXXX函〔2022〕XXX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商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柞水縣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