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王某貴
被申請人:柞水縣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人:王某宏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柞水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重新作出確權決定。
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行政確權決定書,沒有尊重歷史事實,沒有恢復客觀實際,嚴重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從地理位置上看,申請人與第三人就“橫砭路”的位置均無爭議,對于“毛路”,申請人認為該路位置應為自核桃樹平臺上邊殘存的橫邊路起,“之”字形斜上至現(xiàn)在呼應亭附近后,向南至張某某林山和坡耕地。從歷史沿革來看,劃分山林時申請人比第三人家中人口多一人,老林權證中顯示雙方林地面積基本相等,新林權證理應按照歷史劃分面積確權。只有以上述“毛路”劃分林山界址,才能達到面積相等。如以被申請人認定的“橫遍路”為界址,兩家林地面積相差巨大。因此,橫砭路與毛路是截然不同的兩條路。被申請人武斷地認為“橫遍路”和“毛路”是一條路,作出了最終的確權認定,顯失客觀公正。第三人曾因此林地爭議將申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認定雙方存在林地糾紛,需由行政部門確權。因此,法院亦認定雙方界址有爭議,申請人存在對訴爭林地的使用權。
2.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自留山地界認定書》合法有效。2018年,因某某公司修建應急通道,申請人與第三人發(fā)生了林權糾紛。后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了第三人提議的西邊以“平臺上公廁下邊,直通南梁埂電塔與電桿之間亞豁形成直線”作為界限,雙方于2018年3月12日簽訂《自留山地界認定書》,第三人也認可《自留山認定書》所表明的界址。申請人認為,該認定書是雙方在充分協(xié)商下達成的,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據(jù)《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自留山地界認定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被申請人在處理林地權屬糾紛時置協(xié)議于不顧,該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權威性,而且導致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受損。綜上,被申請人未做深入的調查了解,簡單地以林權證的記載,就對雙方爭議巨大的林權進行了確權。其確權行為置歷史形成的事實于不顧,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下政確字〔2022)2號)文件依據(jù)充分、事實清楚、內容準確、程序合規(guī),無任何損害王某貴合法權益的問題。經多次核實,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持有的林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林權證書所記載的面積以及四界均予以認可,并簽字記錄在案。2022年9月6日被申請人組織三名干部和王某宏本人、王某貴委托的王某(系王某貴的弟弟)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指認,雙方現(xiàn)場明確爭議林地界址為:北至橫遍路最北邊向東延伸約112米一線,西至橫遍路最北邊向南延伸到與毛路交叉處一線(即橫遍路最北邊向南延伸約91.9米處),南至毛路交叉點向東延伸到溶洞景區(qū)出口公廁處一線(長度約為49.33米),東至溶洞景區(qū)出口公廁向北延伸104.62米一線,總面積約為7924.669平方米(11.88畝)?,F(xiàn)場繪圖人員、踏勘人員及王某宏、王某貴均在爭議林地現(xiàn)狀圖上簽字予以確認。關于橫遍路和毛路的位置關系,雙方對橫遍路均無異議,均認為橫遍路是通往鎮(zhèn)安縣的古道,且雙方對于林山東西界限相連無異議,即王某宏林山的西邊與王某貴林山的東邊相交界,但王某貴指認毛路位于橫遍路東部南至梁埂、北至大巖下,而王某宏認為橫遍路向南延伸即到毛路所在位置。依據(jù)柞水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1日分別頒發(fā)給王某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和王某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記載,以及多次現(xiàn)場調查取證情況來看,毛路為王某宏林地西邊邊界,橫遍路為王某貴林地東邊邊界,雙方林權證上的小圖斑分別標注為王某貴的195號的林山和王某宏196號的林山地塊東西邊界相互重合,故橫遍路與毛路在同一條線上。
2.王某宏與王某貴雖于2018年3月12日就爭議林地使用權的歸屬事宜簽訂了《自留山地界認定書》,但雙方未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且王某宏不予認可并執(zhí)行。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因雙方沒有依據(jù)《自留山地界認定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自留山地界認定書》不能作為爭議林地的確權依據(jù),且王某貴也沒有提交其他有效證據(jù)證明爭議林地歸其享有。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2日,第三人向被申請人反映與申請人發(fā)生林地權屬糾紛,并提交了《確權申請書》,被申請人依法予以受理。9月6日被申請人組織三名干部和王某宏本人、王某貴委托的王某(系王某貴的弟弟)進行了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指認,雙方現(xiàn)場明確爭議林地界址為:北至橫遍路最北邊向東延伸約112米一線,西至橫遍路最北邊向南延伸到與毛路交叉處一線(即橫遍路最北邊向南延伸約91.9米處),南至毛路交叉點向東延伸到溶洞景區(qū)出口公廁處一線(長度約為49.33米),東至溶洞景區(qū)出口公廁向北延伸104.62米一線,總面積約為7924.669平方米(11.88畝),并繪制了《現(xiàn)場勘察示意圖》。繪圖人員、踏勘人員及王某宏、王某貴均在爭議林地現(xiàn)狀圖上簽字予以確認。9月14日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第三人和村組干部在石甕子社區(qū)調委會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第三人對雙方所持有的林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林權證所記載的四至等內容予以認可,并簽字確認。但由于王某宏認為《現(xiàn)場勘察示意圖》中明確的11.88畝的爭議林地應歸其所有,申請人王某貴表示一切以林權證為準,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11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了《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下政確字〔2022〕2號),決定確認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第三人王某宏享有。
另查明:1.申請人與第三人于2018年3月12日就爭議林地使用權的歸屬事宜簽訂了《自留山地界認定書》,但雙方未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2.申請人王某貴林權證小班編號為1**號的林地四至為:東至橫遍路,南至梁埂,西至公路,北至柿樹。第三人王某宏林權證小班編號為1**號的林地四至為:東至梁凸,南至梁埂,西至毛路,北至大巖下。兩塊林地林權證示意圖顯示東西邊界相互重合,中間無空白地段。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被申請人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的王某宏確權申請書、林權證復印件、王某貴的答辯狀及相關資料;2.被申請人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的現(xiàn)場勘察示意圖及照片;3.被申請人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的調解記錄;4.申請人王某貴提交的《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5.申請人王某貴的身份證復印件;6.申請人王某貴提交的《自留山地界認定書》、自測圖紙、證人證言、林權證復印件。
縣政府認為:1.被申請人有權對該林地爭議進行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和《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四條“ 林權爭議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之規(guī)定,申請人王某貴、第三人王某宏爭議林地位于下梁鎮(zhèn)境內,因此被申請人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有權就雙方爭議林地進行確權。
2.被申請人作出的林地確權決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時限要求。依據(jù)《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三條“處理林權爭議,應當尊重歷史和現(xiàn)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第十六條“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接到《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后,應當及時組織辦理”和第十九條“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制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之規(guī)定,林權處理機構對林權爭議應及時辦理,作出處理決定前應先進行調解。被申請人在收到確權申請后于2022年9月6日及時組織干部和爭議雙方進行了現(xiàn)場勘察,于9月14日組織爭議雙方在石甕子社區(qū)調委會進行了調解,履行了相應的職責,處理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同時,依據(jù)《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規(guī)定,自第三人2022年8月2日提出確權申請,至被申請人11月8日作出處理決定,未超過六個月處理期限,在法定時限范圍內。
3.被申請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申請人組織雙方就爭議林地的面積進行了現(xiàn)場勘察,明確了爭議林地地塊的四至及面積,申請人和第三人雙方均認可,并在《現(xiàn)場勘察示意圖》簽字確認。在調解過程中,申請人和第三人對雙方所持有的林權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林權證所記載的四至等內容予以認可,并簽字記錄在案。以上均有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予以佐證,證據(jù)確鑿。因申請人和第三人林權證示意圖顯示,雙方東西邊界相互重合,中間無空白地段,故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王某貴林地東邊的橫遍路與第三人王某宏林地西邊的毛路相互重合,在同一條線上,認定事實清楚。又因爭議林地地塊位于申請人和第三人雙方均確認的橫遍路以東,屬于第三人林權證記載的林地范圍內,被申請人由此確定爭議林地使用權歸第三人王某宏享有,有理有據(jù),判定清晰。
4.被申請人作出的確權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被申請人依據(jù)《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授權林業(yè)部依法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以下簡稱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jù)”之規(guī)定,根據(jù)雙方持有的林權證,結合現(xiàn)場踏勘和申請人、第三人現(xiàn)場確認的情況及提供的證據(jù)作出了林地確權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申請人與第三人簽訂《自留山地界認定書》后未辦理林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被申請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之規(guī)定,認定該《自留山地界認定書》不產生物權變動效力,不能作為爭議林地的確權依據(jù),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縣政府決定如下:維持下梁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對石甕子社區(qū)三組王某宏、王某貴林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書》(下政確字〔2022〕2號)。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商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柞水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文稿編輯:司法專審